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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釋字第743號解釋,對於徵收的捷運用地,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1項規定,核定辦理聯合開發案。

大法官書記處也說,若要進行聯合開發,徵地前要讓管道間煙味地主知悉土地被徵收後,將用於何種聯開案。

監察院於民國103年間通過監委馬以工、林鉅鋃、李復甸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浴室臭味原因官統一解釋案。監委認為,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,在缺乏法律依據下,逕將徵收取得的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,顯屬違法。

解釋文中表示,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,「應有法律明確規定」,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,主管機關使得為之,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。

這起案件源於監察院調查美河市聯開案過程中,就其職權上適用的法令見解,與行政院的見解不同,因此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聲請解釋。

大法官會議今天對此做出統一解釋,認去除浴室異味為捷運系統所需用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,具有公益性,不得一併在同一計畫中,與建商進行聯合開發。10512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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